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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420号

董璇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总队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当事人
董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总队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420号原告董璇。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总队医院,住所地长沙市溁湾镇枫林一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罗俊卿。委托代理人王维,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璇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总队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璇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璇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总队医院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璇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总队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董璇负担。

审判员  郭庆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唐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