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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354号

张某与艾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某,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35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清松。

被告:艾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艾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余旭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