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35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清松。
被告:艾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艾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余旭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