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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申70号

田松绑架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绑架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70号田松:你为绑架一案,对楚雄市人民法院(2011)楚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楚中刑再字第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事情的起因是对方把你打伤造成的,经过民警劝说你就主动把人交给他们,属于犯罪中止;再审并处罚金不当,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重新审理本案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0年7月4日凌晨2时许,田松与同乡王XA、王XB、马XX、熊XX到楚雄市庄甸小区71号瞿XA经营的“红云小吃”吃烧烤,其间,田松因瞿XA的烧烤种类少、不新鲜与瞿XA发生争吵,后田松、王XA、王XB等人与瞿XB、浦XX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田松等人到医院进行治疗。田松认为其与朋友被瞿XA打伤,可能活不成了,欲找瞿XA报复,遂于当日凌晨4时许准备了菜刀、电警棍到庄甸小区51号2号楼瞿XA住处,在查找瞿XA未果后对瞿XA之子朱XA进行殴打,持菜刀将朱XA绑架至楚雄市开发区派出所作为人质,要求瞿XA及其丈夫朱XB出来交待,否则就将朱XA杀掉,其间多次用菜刀和语言对朱XA进行侵害和威吓,7时30分许,楚雄市公安局民警将人质成功解救。上述事实有报案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活体检验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及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因琐事与他人吵打受伤后,为报复他人即绑架2岁的幼儿进行要挟,其间多次用菜刀和语言对幼儿进行侵害和威吓,社会危害性较大。你申诉称事情的起因是对方把你打伤造成的,经过民警劝说就主动把人交给他们,属于犯罪中止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应并处罚金,你申诉提出再审并处罚金不当,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与法律规定不符。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重新审理本案没有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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