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693号之一
原告:林周簪。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影,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林志高,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林黄玲,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林周簪与被告林志高、林黄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林周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周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周簪负担。
审 判 长 陈德锡
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
人民陪审员 陈肖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林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