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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4693号之一

林周簪与林志高、林黄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周簪,林志高,林黄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693号之一

原告:林周簪。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影,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林志高,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林黄玲,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林周簪与被告林志高、林黄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林周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周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周簪负担。

审 判 长  陈德锡

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

人民陪审员  陈肖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林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