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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催14号

北京南自凌伊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程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北京南自凌伊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催14号

申请人:北京南自凌伊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研发生产楼E座六层611室。

法定代表人:程鹏,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南自凌伊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637883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5000元,收款人为无锡市凯杰电器有限公司,帐号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南自凌伊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南自凌伊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云波代

审判员 颜颖越代

审判员 徐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婧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北京南自凌伊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637883,金额为55000元,收款人为无锡市凯杰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了(2016)浙1081民催1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南自凌伊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