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223号原告高叔群,女,汉族,1958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黄和勇,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住新疆阿瓦提县。被告刘洪,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公司
负责人:赵猛,职务经理。
原告高叔群、黄和勇与被告刘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为简易程序案件,现原告高叔群、黄和勇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诉讼费25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徐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