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7日因赌博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罚款500元。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媛、刘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苑某驾驶甘L×××××号黑色丰田牌卡罗拉轿车行驶至本区白水镇王寨村一社高架桥村道的丁字路口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三轮车会车时,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苑某将被害人王某乙拉下三轮车在其头部、肩部、胸部击打数拳,王某乙妻子王某丙见状上前撕扯被告人时,被苑某在头部击打一拳继而倒地受伤。经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王某乙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伤,2、2┿创伤性牙齿松动拔除,3、31┿残根;王某丙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苑某经民警口头传唤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00元,被害人王某乙对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白水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CT报告单、放射科数字化X光检查报告单,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王某乙受伤情况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何某、朱某、崔某、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被告人苑某的供述,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当庭出示的与王某乙、王某丙的通话记录,经庭审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苑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苑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其又能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苑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苑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量刑事实,可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旭霞
代理
审判员 孙 慧
代理
审判员 杨文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樊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