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223号
原告:姚艳萍,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
被告:吕明,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艳萍与被告吕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艳萍于2016年8月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明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艳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艳萍撤回对被告吕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艳萍负担。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昕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