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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2690号

徐玲敏与吴军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徐玲敏,吴军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690号

原告:徐玲敏。

被告:吴军昌。

原告徐玲敏与被告吴军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玲敏于2016年8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玲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玲敏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廖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