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690号
原告:徐玲敏。
被告:吴军昌。
原告徐玲敏与被告吴军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玲敏于2016年8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玲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玲敏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廖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