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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2073号

蒋召理与荣玉红、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召理,荣玉红,荣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073号

原告:蒋召理,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玉红,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章生,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峰,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蒋召理与被告荣玉红、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召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被告荣玉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章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丁 敏

代理

审判员  陈永战

代理

审判员  董敬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