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069号
原告:王亚平。
委托代理人:陈霞,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清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平诉被告田清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清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平撤回对被告田清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思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凤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