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2755号原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国贸大厦A-433室。法定代表人薛大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晨越,男。委托代理人倪金鹏,男。被告上海韵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韵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杨明华独任审判。审理期限到期后,各方当事人同意庭外对账调解,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限三个月。8月2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晨越、倪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快件运输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快件运输。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5年1月起至同年3月按约履行了运输服务,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运费,尚欠人民币194,452元未付。据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运费194,452元;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345,587.25元(每日按0.5%计付)。审理中,原告将滞纳金的计算方式调整为194,452元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2014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快件运输服务合同》原件一份,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双月结,月结款小于20万元的,次月结款,月结款大于20万元的,双月结款,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款的0.5%支付滞纳金,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事实;2、官方价格表打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快件运费价格是官方价格的六折的事实;3、2015年1月至同年3月的对账单清单原件一组[此为被告尚未支付的运费,其中1月为168,769元,2月为21,914元(即总额26,514元-上海煜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欠的4,600元),3月为3,842元(即总额31,207元-上海煜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欠的27,365元)],以此证明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运费194,452元(实际应为194,525元)未付的事实。
被告上海韵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应诉,但在2016年6月8日到庭时辩称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有异议,要求重新对账,但之后失联。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
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快件运输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对所欠运费金额作了书面确认,但未按约及时支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滞纳金。现原告主动将滞纳金比例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金额小于被告确认的欠款金额,系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抗辩、质证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韵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94,452元;
二、被告上海韵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94,452元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00.30元,减半收取计4,600.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倪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