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246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孙正茂,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勇
审 判 员 闫 涛
人民陪审员 邓晓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