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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1246号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246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孙正茂,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勇

审 判 员  闫 涛

人民陪审员  邓晓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