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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06569号

王俊与王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俊,王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06569号

原告:王俊。

被告:王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关赤城路77号。

负责人:裴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王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俊负担。

审 判 员  王放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