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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1462号

刘建与刘顺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462号原告刘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于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