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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658号

朱晓明与陈晨翔、王文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晓明,陈晨翔,王文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658号原告朱晓明,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晨翔,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文婕,女,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晓明与被告陈晨翔、王文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朱晓明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晓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雪梅

审 判 员  陆波静

人民陪审员  顾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童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