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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95号

张明亮、张焕娥与张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亮,张焕娥,张义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95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亮,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焕娥,汉族。

被执行人:张义,男,汉族。现服刑于山西省临汾监狱。本院在执行张明亮、张焕娥与张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明亮、张焕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李晋星

审判员  申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