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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2执164号

罗秋伦与陈东辉、黄劲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秋伦,陈东辉,黄劲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罗秋伦,男,住龙川县。被执行人陈东辉,男,住龙川县。被执行人黄劲峰,男,住龙川县。罗秋伦与陈东辉、黄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东辉、黄劲峰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罗秋伦返还借款本金50805.7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69%计算至还清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东辉、黄劲峰长期外出地址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6年8月3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6)粤1622执1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群生

审 判 员  骆 政助理

审判员  刘 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邝燕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