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46号申请人王再妃,女,1965年09月12日出生。申请人XXXXX,女,1965年09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再妃与XXXXX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李存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再妃与XXXXX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4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再妃给XXXXX在医院检查身体时共计花费955元(已于XXXXX在医院检查身体时付清)。
二、王再妃另再一次性赔偿XXXXX后续治疗费、营养、误工、修车、护理等全部费用共计4500元,王再妃车辆自行维修,后续保险公司所赔金额全部归王再妃所有。
三、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再妃与XXXXX于2016年8月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贾晓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