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699号原告申铁连,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代现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森,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大白楼金西路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西一街16号12层。负责人刘志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雁云,女,1973年9月5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铁连与被告杨东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铁连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铁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铁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申铁连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和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