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民申506号

宋长新与栾风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宋长新,栾风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50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长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忠诚,大连市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栾风雪,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再审申请人宋长新因与被申请人栾风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长新申请再审称:一审审理过程中未完全清楚的释名宋长新如不进行司法鉴定,将无法确定是否侵权及损害的具体情况,造成宋长新因不懂而没有鉴定,二审宋长新虽申请鉴定,但未得到支持,故一、二审事实未查清。栾风雪的房屋属于违法用地,本身就应当拆除,非法的建筑就建在宋长新的地上,其长度、宽度给宋长新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宋长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本院认为:宋长新诉请要求栾风雪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宋长新对侵权成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宋长新虽举证证明了栾风雪超建188平方米属于违法用地,但对具体的损害后果及损害后果与栾风雪的违法用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卷宗记载一审法院在两次开庭后,又于2015年3月4日对宋长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笔录中宋长新明确表示对其主张的损失数额、地块面积及受影响的因素不申请鉴定。在宋长新明确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的情况下,二审未支持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故宋长新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宋长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宋长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欢

审判员 金秀丽

审判员 李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梦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