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37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宋乾修,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碧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宋乾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经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2.1mg/100ml)驾驶粤x9a310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路新戏院对开路段时,与李某甲驾驶的粤xxl14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粤xxl145小型轿车受碰撞力向前与李某乙的粤xx11**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审查认定,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李某甲、李某乙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黄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与李某乙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液(尿液)提取登记表;暂扣登记表、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就其行为给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依约分别赔偿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人民币6000元。该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已就其行为给两证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约进行了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所查明的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曹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