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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何小文与被执行人何旦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小文,何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6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文,农民。被执行人何旦,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2016)湘102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旦向申请执行人何小文支付借款本金43000元及自2014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的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5日止利息为4801元),案件受理费875元。承担执行费558元。但被执行人何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旦在兴业银行广州花城支行账户为3992的存款肆万伍仟玖佰壹拾肆元整(45914.00元),划至汝城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汝城县文化路支行,账号:18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梁

审 判 员  张勋

代理

审判员  詹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礼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