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杜学斌,男。被执行人高耀华,男。被执行人焦富刚,男。被执行人汪楠,男。被执行人贺亚凡,女。被执行人李尚玲,女。被执行人张庆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学斌、高耀华、焦富刚、汪楠、贺亚凡、李尚玲、张庆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七被执行人在商业银行有部分存款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学斌、高耀华、焦富刚、汪楠、贺亚凡、李尚玲、张庆龙的银行账户存款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宁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