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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853号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袁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1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