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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600号

王遂强与刘振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遂强,刘振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600号申请执行人王遂强,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刘振利,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王遂强与刘振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振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振利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振利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振利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耿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