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529号
申请人:孙玉岭,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61岁,汉族,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陆万余,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47岁,汉族,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张军礼,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53岁,汉族,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孙玉岭与被申请人陆万余、张礼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史伟冬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