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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529号

孙玉岭与陆万余、张军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岭,陆万余,张军礼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529号

申请人:孙玉岭,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61岁,汉族,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陆万余,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47岁,汉族,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张军礼,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53岁,汉族,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孙玉岭与被申请人陆万余、张礼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史伟冬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