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执字第1400号

边世亮与乔国平、王玉良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边世亮,乔国平,王玉良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400号申请执行人边世亮,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乔国平,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玉良,男,汉族,个体。边世亮申请执行乔国平、王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王玉良偿还原告边世亮60万元及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利随本清(利息从2010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乔国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王玉良、乔国平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国平履行现金15000元;被执行人王玉良履行现金16500元,并用车牌号蒙KU6**轿车作价5万元和位于东胜区恒利国际1号楼605公寓42.78㎡作价36.7994元抵顶给申请人边世亮。申请人边世亮均自愿接受,执行费8400元被执行人王玉良已交纳。剩余部分申请人边世亮与被执行人王玉良自愿达成和解一致意见:从2016年8月(含)份开始,每月偿还申请人边世亮1.5万元至给付完毕为止,且申请人边世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乌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玉良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边世亮可再次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方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