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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9327号

郑艳英与广州雅悦沐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932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郑艳英,广州雅悦沐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9327号

原告:郑艳英。

委托代理人:魏演,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悦沐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姜同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英诉被告广州雅悦沐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艳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英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艳英负担。

审 判 长  卢继忠

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

人民陪审员  何碧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