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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恢30号

张瑞平与彭福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瑞平,彭福斌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张瑞平,女,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执行人:彭福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张瑞平与彭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2016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张瑞平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语评

代理

审判员  马跃雷

代理

审判员  高延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