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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执民字第2456号之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张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张国平,周美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24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南路325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1749-3。代表人:许萍。

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周美秀,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平执民字第24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7月25日10时至2016年7月26日10时在平湖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国平、周美秀共有的位于嘉兴港区杭州湾钢贸城15幢8号房屋。2016年7月26日10时03分32秒买受人嘉兴海洋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港区新07省道东侧、出口加工区西卡口北侧3幢3209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728515922)以23.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国平、周美秀共有的位于嘉兴港区杭州湾钢贸城15幢8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嘉兴海洋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728515922)所有。

二、被执行人张国平、周美秀共有的位于嘉兴港区杭州湾钢贸城15幢8号房屋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嘉兴海洋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嘉兴海洋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税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