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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374号

张某与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374号

原告:张某,女,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都某,男,1959年9月1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都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张某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

原告张某自接到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郭玉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