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1148号
原告:许国强。
被告:宁波在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王道奎。
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国强与被告宁波在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道奎、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在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据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宁波在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宁波在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宁波在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李泽法
审判员 吴士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