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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661号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全喜、山东冠县鲁祥塑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全喜,山东冠县鲁祥塑胶有限公司,于灯龙,于桂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661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全喜,男,汉族。被告山东冠县鲁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乡东贾庄村。法定代表人于灯龙,公司负责人。被告于灯龙,男,汉族。被告于桂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银行)诉被告刘全喜、山东冠县鲁祥塑胶有限公司、于灯龙、于桂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润昌银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全喜、山东冠县鲁祥塑胶有限公司、于灯龙、于桂岑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