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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6895号

吴君安诉武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君安,武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6895号原告吴君安,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被告武保安,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君安诉被告武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君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吴君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炳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凯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