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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2805号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都派鞋业行、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280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都派鞋业行,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2805号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都派鞋业行,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首层111铺。经营者:郭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苏智华。

委托代理人:梁燕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灯雄,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都派鞋业行、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 斯

审 判 员  陈锦堂

代理

审判员  谭碧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凡丹张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