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4933号之一
原告:张帅,男,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
被告:王亮,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李英,女,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
原告张帅与被告王亮、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张帅诉称,2016年3月24日,被告王亮在南京市玄武区紫金联合立方X栋XXX室向原告张帅借款48000元,以南京市鼓楼区归云堂XX巷XX号205室作为担保,并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担保凭证。被告王亮承诺于2016年4月8日前将全部借款本金予以偿还,但借款到期后仅偿还6000元。2016年4月15日,王亮母亲李英承诺将上述借款于2016年4月22日全部归还,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重新签订借条后,欠款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张帅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王亮、李英偿还原告张帅欠款本金40000元;
二、本案诉讼���由被告王亮、李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帅向我院提供王亮、李英的经常居住地南京市鼓楼区归云堂XX巷XX号205室,王亮、李英均未实际居住,其户籍已于2016年4月26日迁出。王亮、李英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北村XX幢106室,并非本院辖区。张帅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罗郢组XX号、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5号紫金联合立方X栋XXX室及厂房住所地南京市桥北虹阳装饰城综合二区XXXX室均不在本院辖区。张帅向我院陈述,2016年3月24日,其在南京市玄武区紫金联合立方X栋XXX室向王亮借款48000元,故合同履行地不在我院辖区。由于原、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本院对张帅诉王亮、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亮、��英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瑞金北村XX幢106室,故本案应当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陈 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刘晓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