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815号
原告:高泽标,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青岛奥卡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静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标诉被告青岛奥卡希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泽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泽标负担。
审判员 周建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丽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