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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667号

廖新华、孙雄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新华,孙雄雄,匡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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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667号申请执行人廖新华,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杜立武、丁季,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雄雄,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匡丹,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雄雄、匡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22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建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陆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