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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1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智勇、徐英杰、吕兆臣、王艳萍、郑本玉、王艳春、智利、芦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智勇,徐英杰,吕兆臣,王艳萍,郑本玉,王艳春,智利,芦艳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

负责人:刘向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智勇,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徐英杰,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吕兆臣,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王艳萍,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郑本玉,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王艳春,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智利,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芦艳霞,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智勇、徐英杰、吕兆臣、王艳萍、郑本玉、王艳春、智利、芦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徐英杰、吕兆臣、王艳萍、郑本玉、王艳春、智利、芦艳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琳琳

审判员 王昊& # xB;

审判员 李   玉   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