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36号原告刘波。被告李文吉。被告李香花。被告李元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李文吉、李香花、李元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文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被告李香花银行存款;冻结被告李元洙银行存款。
二、冻结担保人朱锟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闵雄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路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吉2401财保236号延吉市房产局:原告刘波与被告李文吉、李香花、李元洙、朴仁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财保2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冻结担保人朱锟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胜利街胜利东路63单元402,编号101-39-6-3单元402,面积为69.3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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