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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236号

刘波与李文吉、李香花、李元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波,李文吉,李香花,李元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36号原告刘波。被告李文吉。被告李香花。被告李元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李文吉、李香花、李元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文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被告李香花银行存款;冻结被告李元洙银行存款。

二、冻结担保人朱锟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闵雄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路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吉2401财保236号延吉市房产局:原告刘波与被告李文吉、李香花、李元洙、朴仁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财保2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冻结担保人朱锟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胜利街胜利东路63单元402,编号101-39-6-3单元402,面积为69.3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