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696号原告唐振辉,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永州市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唐振辉诉被告湖南省永州市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湖南省永州市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的公司名称为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提供的《广告牌承包合同书》甲方盖的印章名称也是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振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国华
代理
审判员 牛君静
人民陪审员 冯 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巍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