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03民初1569号原告南康区国泰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地址: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宝林路。经营者杨志仁,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委托代理人龚海鹏,南康区国泰百货超市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康梅,南康区国泰百货超市法律顾问。被告明邦莲,女,1987年7月10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南康区宝林路国泰商业广场二楼商铺经营童装,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租金按季度缴纳。
原告诉称被告已逾期两个季度未缴纳租金。被告认为原告长时间装修店铺,造成被告损失,租金不应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租金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南康区国泰百货超市(杨志仁)与被告明邦莲自愿解除双方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原告南康区国泰百货超市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
三、被告明邦莲自愿放弃向原告主张赔偿相关损失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黄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