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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执172号

赵永金与陈淑萍、白凤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永金,陈淑萍,白凤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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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金,住所地奇台县西地镇旱沟三村63号被执行人陈淑萍,地址奇台县古城明珠*期**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白凤玲,身份证号码:地址奇台县古城明珠*期**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赵永金与被执行人陈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754.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3754.5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淑萍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玉宝

审判员  赵志军

审判员  丁 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