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金,住所地奇台县西地镇旱沟三村63号被执行人陈淑萍,地址奇台县古城明珠*期**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白凤玲,身份证号码:地址奇台县古城明珠*期**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赵永金与被执行人陈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754.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3754.5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淑萍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玉宝
审判员 赵志军
审判员 丁 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