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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275号

崔海峰与裴成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海峰,裴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崔海峰,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裴成龙,男,汉族,1959年12月出生,朝鲜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崔海峰申请执行裴成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海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12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夏林鹏

审判员  刘柏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