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38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君华,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应贤明,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以(2015)台路执字第38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应贤明与其配偶林玲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横街居影院路10号的房产(产权证号:338263;土地证号:路国用1999第35**号),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38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2016年8月2日,买受人陶金方(身份证号码)以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台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路桥分中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应贤明与其配偶林玲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横街居影院路10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撤销抵押权人台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路桥分中心的抵押权。
三、被执行人应贤明与其配偶林玲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横街居影院路10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338263;土地证号:路国用1999第35**号)归买受人陶金方(身份证号码)所有。
四、买受人陶金方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毛俏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