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6098号
原告:邱绍芳,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颂曦。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绍芳诉被告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绍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绍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国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