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539号原告苏党英。被告张家港市润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福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党英与被告张家港市润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党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党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党英负担。
审判员 陈振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印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