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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2183号

佛山市绿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绿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张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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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183号原告佛山市绿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水宅布村委会瑶村。法定代表人罗志辉。委托代理人刘溪,海南知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勇,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绿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勇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志勇在提交��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实质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佛山市高明区,所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志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海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异

书记员黄嘉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