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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1144号

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1144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现有人从中调解,为了不浪费诉讼资源。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王保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高瑞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