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1144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现有人从中调解,为了不浪费诉讼资源。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王保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高瑞肖 关注公众号“”